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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