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内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沖突造成遺囑無效。
4、遺産中的消極财産大于或等于積極财産,即債務清償後無剩餘财産,導緻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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