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據此,如果你要辭職,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隻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他們批準。
用人單位約定的不能辭職,其條款違反了勞動法律和合同法的精神,其約定條款無效。
你辭職後用人單位須支付你全部的工資,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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