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家政服務中心之間存在着雇傭合同關系,雇主是家政服務中心,而不是實際服務對象。提供家政服務時受傷應向家政服務中心索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産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适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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