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的法律對離休幹部死亡撫恤金作出了規定。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标準已經被調整。一般情況下,因公犧牲幹部的死亡撫恤金是本人生前四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幹部的死亡撫恤金是本人生前二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标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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