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财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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