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産權房不合法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隻享有使用權,農民将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産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産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隻能在村集體成員内部轉讓、置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産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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