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對協議産生異議或者履行不能可以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财産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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