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男方婚前購買的且登記在男方名下,則女方不能分得房産;如果是婚後購買的,則即使是使用男方的收入購買,也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女方可以參與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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