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内容,将遺囑付諸實施的人。遺囑執行人可以分為的種類有: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六條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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