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代建項目”是指政府通過招投标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簽訂代建合同,負責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并承擔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責任,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使用單位的項目建設管理制度。
我國代建制的發展,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廈門市在一些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中,首次采用政府部門代替項目使用單位,委托專業項目管理單位進行項目建設管理的管理模式探索。從核心本質上來看,“代建制”實際上是一種項目建設管理制度模式,其主要應用領域即為非經營性的政府投資項目,其制度發展也主要受各地政府的力量推動,目前在全國範圍内形成不同的代建模式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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