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進行二手房交易時房屋已經過戶的,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等情形時,可以申請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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