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直接去法院,向法院提交起訴書、結婚證和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等待開庭,大概是一個半月左右;法院開庭審理,法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進行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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