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當一方想轉賣時,應征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屬于無權處分;若受讓人善意取得該财産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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