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員告知的方式,并不僅僅限于書面告知或同意,隻要是獲得患方的明确同意即可,民法典的“明确告知或同意”的規定比隻能“書面”告知靈活,也是适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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