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42條,未對聽證回避及回避申請的時間,做出具體規定。但各部委發布的聽證程序規章,都做了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舉行聽證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将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聽證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并加蓋衛生行政機關印章: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5、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行政處罰法第42條,未對聽證回避及回避申請的時間,做出具體規定。但各部位在制定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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