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财産。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産生的方便條件。對于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标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标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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