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的内容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确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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