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财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産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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