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營業稅起征點的适用範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内,根據實際情況确定本地區适用的起征點,并報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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