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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