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違約行為、不當得利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如:先占、加工、無因管理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以及債權标的物的給付行為等均屬于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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