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保護的核心,是為重組融資創制了一種特殊的清償優先級,在缺乏這一優先級時,重組者通常面臨一對矛盾,重組得以進行,必須獲得新的融資來維持企業營運,并支付資産切割、結構調整、業務重組、雇員遣散等重組步驟所産生的高昂費用,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錢借給瀕臨破産的企業,特别是當它的資産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後,除非這個新的債權人在清償順序中被允許“加塞”,這一點,在傳統民法中是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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