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賠償協議書,隻要是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般應當認定原協議的合法效力。
但如果原協議在簽訂的時候,确實存在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以及欺詐,脅迫等情況,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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