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