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教育不屬于處分,一般情節輕微、免予處分的情況給予批評教育。
處分包含: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錯誤,不再犯。這種處分适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适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适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适用于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适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适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适用于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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