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流程有:
1、立遺囑人本人提出申請,并準備相關材料。
2、公證處受理,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财産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内容。
3、遺囑的審查,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
4、批準出證,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進行審批,審批合格後,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
5、公證書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
【法律依據】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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