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與民事擔保的區别有:
1、執行擔保主體不同。前者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後者向合同相對人。
2、适用法律不同。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民法和擔保法。
3、是否簽訂合同不同。法院不與擔保人簽訂任何擔保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或擔保人簽訂合同。
4、是否由法院審查不同。需經過執行法院審查确認,并以法院認可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
5、設立擔保的程序不同。質權交付,抵押權登記;動産移交執行法院,不動産由法院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通知,不需要登記。
6、擔保人承擔責任的程序不同。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财産或者擔保人的财産;民事保證合同未經審判,法院不得直接執行擔保人财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财産或者擔保人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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