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期
油輪的固定式甲闆泡沫系統,滅火機理是:
1)覆蓋作用:滅火泡沫在燃燒物表面形成的泡沫覆蓋層可使燃燒物表面與空氣隔離。
2)封閉作用:泡沫層封閉了燃燒物表面,可以遮斷火焰對燃燒物的熱輻射,阻止燃燒物的蒸發或熱解揮發,使可燃氣體難以進入燃燒區。
3)冷卻作用:泡沫折出的液體對燃燒表面有冷卻作用。
4)窒息作用泡沫受熱蒸發産生的水蒸氣有稀釋燃燒區氧氣濃度的作用。
因為泡沫系統有上述幾個特性,因此它不僅能撲滅甲闆上的油類火災,也同時能撲滅貨艙内有限範圍内的油類火災,或者對未燃燒部分起阻隔作用。
目前大多數技術指南、文獻以及一些港口作業要求和行業檢查标準,都要求船舶在作業期間應将泡沫炮的噴頭調整指向到正在進行的貨物管彙區域。
但近來有中國船舶抵達中東的利雅得海灣地區時,港口和碼頭安全員卻對此做了相反的指令,原文為:
All ships arriving or operating in ports and at terminal are instructed, as stated by ISGOTT, that all Fire/Foam monitors and hose nozzles are, until foam arrive, directed away and opposite from all cargo/bunker manifolds during operations…On the arrival of foam the Fire/Foam monitors and hose nozzles should be redirected to any liquid petrochemical spill of fire area…
參考譯文:所有抵達或在港口和碼頭作業的船舶均應按照ISGOTT(國際油輪油碼頭安全指南)所述要求,對船上的消防/泡沫炮和軟管噴嘴的操作須知如下:在管路内的泡沫液體未到達之前,泡沫炮和軟管噴嘴應指向正在進行貨物操作/加裝燃油作業區域的相反一側(即背對作業區域),……直到泡沫液到達(出現)在泡沫炮和噴嘴時,應重新調整消防泡沫炮和軟管噴嘴方向,将其指向有液體化工産品洩漏的火災區域…
有國内的油輪船長對此問題與碼頭安全員做了交流,安全員指出,“原有的方法确實是中國油輪的普遍現象,且将該要求納入到體系文件中。但新版本的ISGOTT對此做了新的解釋”,見ISGOTT 6.5.3.2.1最後一段文字,表述為:
Foam is an electrical conductor, so it should not be applied to energised electrical equipment.
泡沫是一種導電體,因此不應将其用于帶電的電氣設備。
Foam applicators should be directed away from liquid petroleum fires until any water in the foam system has been flushed clear, so that the water/foam mixture will blanket the burning liquid rather than the water dispersing the burning liquid.
泡沫噴頭指向應遠離液态石油火災,直到泡沫系統中的殘水被(泡沫液)沖幹淨,以便泡沫溶液覆蓋燃燒液體,而不應該用(消防)水打散燃燒着的液體。
【分析意見】
對于油類火災,除了小型火災可由水的冷卻作用而撲滅外,對于一定規模的油類火災,如果使用消防水來滅火,它不但起不到滅火效果,相反水壓的沖擊會導緻火焰的噴濺而導緻火災範圍的進一步擴大,因此SOLAS公約強制載運油類物質的液貨船必須配備消防泡沫系統(不同載重噸位有不同的要求,但與本文關聯不大,因此略過)。
理解了上述原理,則分析問題的關鍵點就是:滅火時先到達失火部位的必須是泡沫液而不能是水,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面:
1、在消防泡沫系統啟動前,管路裡可能留存有平時消防演習或者将泡沫系統用做諸如清洗甲闆後未排放幹淨的水。
2、現有的泡沫系統,通常采用“文丘裡”比例混合器,它是利用主管上的水流産生“負壓”後,利用壓力差吸出儲罐内的泡沫濃縮液,因此主管路上的出口端(泡沫炮)必然是消防水先到達,而後膨脹泡沫液到達,典型的原理和布置如下圖所示(各種系統中的某些單元不盡相同,但大同小異):
【結論】
根據上述分析,不難理解在對準滅火區域之前一定要确認“泡沫系統内的所有水已經被泡沫液沖刷幹淨”(any water in the foam system has been flushed clear), 以及碼頭規定中寫到“當泡沫液到達時”(On the arrival of foam…)才能将泡沫出口端對着火災區的要求。
特别提示
CTASF認為,上述要求依據滅火原理而提出整改方案是合理的,但還應考慮到國内行業實情,以及考慮到下列各項:
1、油輪發生火災而必須使用消防泡沫系統的機率較低;
2、再由于先出消防水後出泡沫液而導緻的火災擴大現象的機率更低;
3、該要求也不是公約或者強制性法定要求,僅僅是行業組織提出的一個最佳作法(BPG);
4、ISGOTT提到了“将泡沫噴頭的指向應遠離液态石油火災”,但和港口要求的“背對”,這兩者之間存在着概念上的差距,必須“背對”時也意味着船員在進行貨物作業或加裝燃油前應“有意識地去調整開泡沫炮的方向”,該要求是否會成為常态化的管理要求,還有待業界進一步的觀察和辨析。
【對船舶操作方面的建議】
根據船舶實情和船員實踐,我們補充下列良好做法和建設性意見:
1、在适當間隔期沖洗泡沫管路,以避免管線内留存大量的鐵鏽;可以接受6個月左右沖洗一次的方法,但切記此時千萬不能打開消防水進入泡沫儲罐的隔離閥(如設有),因為泡沫濃縮液混進水後很快就會整罐失效。
2、無論是因為演習或其它原因而使用了消防泡沫管系之後,都必須利用管線上最低處設有的放殘拷克(Cock)及時将管路内的殘水排放幹淨。
3、對于設有泡沫系統的化學品船,無論其儲罐内的濃縮液是抗醇性的或普通型的,可在參考上述原則基礎上做相應考慮。
4、 對于氣體船配裝的幹粉滅火系統,無需考慮此項要求。
【對行業的建議】
1、國内的船舶管理公司可在适當時機對體系文件做相應修訂。
2、國内相關行業在制定新的檢查标準時,應酌情考慮。
3、業内現有的操作指南或者某些行政性規定,應在宣傳和普及該知識點并被廣泛認知和接受後,再做出跟進性修訂可能是比較穩妥的方法。
附加内容:泡沫布放火場三種主要方式:
1.反彈布放,打到火場附近的垂直面,順垂直面流入火場;
2.滾動布放,不斷打到火場前方,推動泡沬到火場;
3.降落布放,下雨一樣垂直落到火場(抛物線)。
三種方式都是避免泡沫直接小角度射到液體火火場,應是考慮了直射沖擊力會把着火物沖開分散而導緻火場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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