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業不适用公司法,适用《關于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由企業職工買斷企業産權,将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産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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