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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的條件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26 19:10:18

  1、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幹部的條件如下: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産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産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别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幹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别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産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于當工人的時間;不屬于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緻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産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争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産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産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号文件規定,将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産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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