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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條件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18 18:02:49

  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于雙方自願。一般而言,被害人自願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願。

  3、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條件。有人認為,刑事和解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進行。也有人認為,刑事和解隻能适用輕罪案件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學者認為,以上觀點均過于保守。刑事和解的範圍可以進一步擴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渎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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