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節錄))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别開的可視性标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和顔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标申請注冊。
即是,若字母用于注冊商标時具有顯著性,便于識别,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就可以進行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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