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是可以進行強拆的。違章建築不管建多久都屬于違章的,因此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而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政府核發之識别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因此對于違章建築的處理,必須按照上述的規定進行拆除。
法律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内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内,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辦申請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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