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并未賦予涉外勞動合同,當事人有以“意思自治”原則選擇其他國家法律的權利,對于境内涉外勞動合同關系,我國法律享有專屬管轄權。
《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争議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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