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次被處罰後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同時,還要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且5年内不得重考,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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