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物啟事沒有四個部分,隻有三個部分,一般由标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尋物啟事是個人或單位丢失物品,希望通過啟事得到幫助找回物品的一種應用文。尋物啟事一般可張貼于丢物的地點,或貼在單位門口或街巷較顯眼的位置,有的尋物啟事也刊登在報紙雜志上。
尋物啟事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丢失物的名稱、外觀、規格、數量、品牌等,同時要寫明丢失的原因、時間和具體地點。交待清楚拾物者送還的具體方式,或注明發文者的詳細地址、聯絡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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