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退偵的時候并不會通知當事人,當事人隻能向承辦案件的負責人進行詢問,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退偵以後必須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本人,而且也不會是由工作人員主動去告訴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的,一般需要代理律師積極的跟進案件的進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内偵查完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