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
1、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内,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産、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内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
2、舉辦大型群衆性活動,承辦人應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确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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