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需要預約的。我國現在确立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男女雙方想要辦理離婚登記的,需要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然後再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否則期滿後,男女雙方就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的。總的來說,離婚是需要預約了,不預約的,是不能辦理離婚登記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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