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的時間限制的規定是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如果委托鑒定的内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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