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戒毒所的收費标準,戒毒人員在戒毒治療期間的生活費和治療費由本人或者其家屬承擔。戒毒人員确實無力交納的,由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強制戒毒所拟定預算計劃,報請當地财政部門解決。
戒毒人員的生活費、治療費标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商物價部門統一制定,并報公安部備案。
《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戒毒人員或者其家屬交納的生活費、治療費,強制戒毒所應當開具收據,單獨立賬,單獨管理,夥食賬目每月結算公布一次。嚴禁截留、挪用和以其他方式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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