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科,如居民身份證原件、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
2、受理。人社部門機構會根據申請者提交的資料辦理受理,若材料不全會退回材料并要求一次性補全,若不予受理則會明确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
3、審核。受理通過後就會進行審核,審核一般有三大階段,即初審、複核和審核,若審核通過就會進行失業金的下發,若審核不通過也會直接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4、支付。通過審核後,機構部門會在每月确認失業狀态,然後再通過銀行按月發放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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