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抗辯權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
三者的聯系是:
1、目的相同;
2、适用範圍相同;
3、權利效力相同;
4、行使方式相同。
三者的區别是:
1、主張權利人不同;
2、法律義務不同;
3、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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