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二、分娩後一年内,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離婚;
三、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即從女方人工流産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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