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的車達到報廢标準的可以報廢。
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複的,符合汽車報廢标準,執行強制報廢。
根據現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标準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将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将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标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标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内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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