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物權法》第118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120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8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第9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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