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夫妻是不可以分割孩子名下的财産的,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理解,财産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權是屬于孩子,而不是離婚的父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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