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處罰。
2、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位财務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處罰。
3、經營國有财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财物的,以貪污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财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财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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