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城鎮住宅小區内土地使用權的分攤問題,住宅小區内業主分戶小土地證的分攤總面積為各樓房的建築占地面積,而不是小區業主們所認為的小區内全部土地面積。
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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